1.6 污水厂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T 54—93
3.3.1 污水稳定塘系统接纳污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三级标准的规定。
3.4.2 采用稳定塘系统作为常规二级处理时,其出水应达到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
4.1.2 塘址应选在城镇水源下游,与居民住宅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4.1.3 选择塘址必须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勘察及环境影响评价。
4.1.5 塘址选择必须考虑排洪设施,并应符合该地区防洪标准的规定。
6.7.3 污水养鱼塘中放养的鱼的用途应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结果确定。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
5.0.8 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他危 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5.0.18 污水厂的给水系统与处理装置衔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5.0.19 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注:工业企业污水站的供电等级,应与主要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5.0.25 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措施。
6.2.6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6.7.17 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9.4 稳定塘应采取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和周围环境的措施,并应妥善处置积泥。
6.10.2 在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含水层露头的地区,以及有裂隙性岩 层和溶层地区,不得使用污水灌溉。灌溉田与水源的防护要求,必须按国 家现行标准中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农用污泥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经过无害化处理。
7.3.6 消化池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固定盖式消化池应 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
7.3.8 消化池及其辅助构筑物的(包括平面位置、间距等)设计应符合国 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爆区内电机、电器和照明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控制室(包括污泥气压缩机房)应采取下列安全设施:
  一、设置沼气报警设备;
  二、设置通风设备。
7.3.9 消化池溢流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消化池和污泥 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均应设回火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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